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如下: 1、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2、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3、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4、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 5、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