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人需对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如票据信息缺失则责任无效。保证人需与被保证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未付时持票人可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足额偿还。保证人应承担对合法取得票据权利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的保证责任,但若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缺失而无效,则保证责任无效。同时规定,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未能获得付款,则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全额付款。《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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