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质押没撤押的,是不能变更债权金额的,但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进行变更。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后,通过以下方式变更债权金额: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风险提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中的规定。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