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业务;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使用见证、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5、自有资金的 法律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