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除因满足生产设备、技术工艺的要求原因外,每宗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应不小于2.0,每栋标准厂房的层数应为4层(含)以上且带工业电梯。 旧厂房改造和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可以放宽到不小于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