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法对派出机构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规定对老百姓往往难以弄清楚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复杂情况,他们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这是行政复议法为了使申请人先申请有门,是为了便民,不能让老百姓处处感到不方便。为同一目的的规定还有,尽量减少行政复议案件的异地审理,方便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活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目前规定的一般十五日延长到一般六十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从常规来讲,应该是行政复议的案件多于行政诉讼才合情理。但是,据了解,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后的前五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不足15万起,低于同期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总数。另据某省政府法制局调查,该省每年信访数约6万起,其中有关行政侵权、可以纳入行政复议程序的占25%~50%,依此估算,至少有1.5万起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案件。事实上,该省各级行政机关每年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计不超过2000起。造成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上不来的固然原因很多,但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条条框框较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不方便,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这次制定行政复议法,特别注意坚持便民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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