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当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还是两种方式并用效果较好,要看争议的具体内容。 2、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 提起行政复议 或 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 行政诉讼期间 ,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 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 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 仲裁裁决书 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 向法院起诉 ,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 被告 提起行政诉讼 ,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3、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