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