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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只有对方电话号码可以起诉吗
释义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了解到,去法院起诉的,要求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如果仅仅只有被告的手机号码,此时无法确认明确的被告人,因此起诉之后是不会立案。
    一、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
    民事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四、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五、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1、申请执行。
    六、当事人担哪些诉讼义务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七、怎样提交证据
    1、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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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