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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
释义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物形象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
    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释义软件(英语:Software)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电脑数据和指令的集合。
    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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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