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交付地点不明确,如何解决? |
释义 |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及特例: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若约定不明确,则根据争议标的确定履行地。给付货币的按接收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按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按履行义务方所在地。特例:当事人住所都不在约定地点且未实际履行,则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即时结清合同,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法律分析 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 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再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 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时,应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法院。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货币支付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不动产交付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未实际履行且住所地不在约定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所得出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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