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残疾的评定标准 |
释义 |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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