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买卖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离)婚证,其中已婚人士户口簿和结(离)婚证是为了税务部门减税需要; 4、需要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建设大厦都能办理)提交; 5、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7、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8、存量房买卖合同; 9、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