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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要咨询的是,我把银行卡借给朋友,转了一笔来历不明的钱,我又不知道,我有没有犯法?
释义
    银行卡主人对朋友借用卡犯罪行为负法律责任,但若证明不知情则不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银行有提供使用说明、投诉制度、对账服务、对账单等义务,并应保密持卡人资信资料。发卡银行还需提供挂失服务,并明确挂失责任。持卡人有权索取相关资料。
    法律分析
    如果朋友借用本人的银行卡去犯法的话,卡的所有人,也就是卡的主人要负法律责任。因为银行卡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自己的出借行为是过错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若能证明自己不知情,不需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对于持卡人的义务包括提供使用说明资料、设立投诉制度、提供对账服务、提供挂失服务等。如果朋友借用本人的银行卡去犯法,卡的主人要负法律责任,因为出借行为是过错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如果主人能证明自己不知情,则无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发卡银行也有保密持卡人资信资料的责任。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承诺项目中的“其他承诺”子项计算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适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和根据信用卡交易主体确定的相应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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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1: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