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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禁止反言原则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
释义
    所谓禁止反言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不能主张某项损害有资格信赖这一行为并据此行事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当一个人作与他自己的行为相反的意思表示为法律所禁止时,禁止反言就发生了。矛盾的立场、态度或行为过程不得被用于使其他人遭受损失或损害。简言之,一个人的言行应前后一致,若其言行前后矛盾而致损害信赖或依其先前言行行事的人的利益时,法律予以禁止。
    一、 在普通法系的不同国家,禁止反言原则不同之处:
    1、在英国,禁止反言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诉因;
    2、禁止反言只是一个盾不是一个剑,当事人之间必须原来就存在一个法律关系,承诺人承诺放弃他在原来存在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
    3、禁止反言的作用是阻止承诺人收回其已经被受承诺人信赖的允诺。
    二、英国禁止反言五个要素 :
    1、在已经存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针对将来的行为存在一个允诺或陈述,能够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这种允诺或陈述必须是清楚的不含糊的。
    2、 受要约人必须信赖这个允诺。
    3、要约人收回允诺将对受要约人产生不公平。通常而言,指受要约人已经基于信赖采取行动。
    4、禁止反言的影响一般只能是暂时中止,而不能消除要约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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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2: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