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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离婚时有哪些法律风险
释义
    假离婚有以下的法律风险:
    1、双方实际未完成离婚手续的,不得与他人同居或登记结婚,否则违法;
    2、当事人基于违法目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而实际办理离婚的,一般不能反悔;
    3、假离婚有的其他法律风险。
    一、买卖二手房签订签阴阳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合同无效的风险。从合同的角度来看,阴阳合同的效力上存在一定的瑕疵,进行备案的“阳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阴合同”双方签订的目的为获取高额贷款或者降低税费很可能也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基于前面这一点来看,阴阳合同存在着被认定无效的而导致双方交易不能进行的风险。
    二、买方不全额支付房款,卖家追诉难。如果为逃避税费签订阴阳合同,此时如果买方借机只依据备案的低价合同进行付款,虽然卖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买家按照“阴合同”支付房款,但是可能会面临高额的诉讼成本和消耗大量的精力。
    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风险。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是偷税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少缴的税款,并且处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甚至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在房屋买卖领域,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阴阳合同”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虚高房价,合同中约定的房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依据,以此来达到多申请贷款从而减少首期款的目的;
    另一种就是压低房价,在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据,从而达到逃税或规避限价等目的。
    一般情况下,“阴合同”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的合同。
    对于“阳合同”,虽然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但由于其中价格条款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故“阳合同”中价格相关条款应为无效,同时“阳合同”其他不涉及价格的条款依旧合法有效。
    二、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即行复婚。
    (3)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但现实生活中以通谋离婚为多数。
    三、中介办假离婚证办贷款
    (一)财产风险
    共同财产可能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两套房产归女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即使后来复婚,这两套房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弄假成真”风险
    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
    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虚假离婚后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其不利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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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