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
释义 | 行纪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具有委托性质; 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直接受该合同约束。 一、签订居间合同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要注意下列问题: 1.审查经纪公司和相关资料。首先,委托人应当对经纪公司的资质及其业务能力进行考察,其次还要对经纪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确认。 2.明确各种税费如何分担。买卖双方与房产经纪公司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要求明确各种税费如何分担,以方面双方查阅。 3.明确中介费的支付期限及标准。在居间合同中,房产经纪公司往往会在合同中注明中介费的具体的支付时间点、支付条件以及支付方。 二、民法典规定汽车代销是否属于行纪合同 《民法典》规定汽车代销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三、行纪人拥有什么主要权利 行纪人可以行使以下几种权利: 1、请求报酬权。委托人完成或部分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卖市场定价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卖方。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取存款权。行纪人按照约定购买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收到。经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行纪人可以提取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出售或者委托人撤销出售,经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处分的,纪人可以提取委托物。 4、留置权。委托人完成或部分委托事务的,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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