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捐赠是自愿的、无偿的。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 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 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赞助则以彰显自身、扬名立万为条件,以达 到企业或者品牌营销的目的。2.捐赠的类型和对象往往由国家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并有相 关政策加以调整。 公益性捐赠面向的是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医疗、 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商业活动;而对 赞助,似乎没有什么刚性约束。3.国家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捐赠公益事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 个人所得税时对捐赠部分予以税前扣除;而企业为宣传形象、推介产 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则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