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关于“境外”,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而言,属于责任要素,只要行为人为了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即构成本罪;相对于非法提供行为而言,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只要行为人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即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关于“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