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医疗二次报销标准 |
释义 | 南京医疗二次报销标准如下: 一、住院费用: 1、一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比例为97%,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8%; 2、二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比例为9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7%; 3、三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比例为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3%; 4、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10%。 二、普通门诊:(一个自然年度内) 1、起付标准:在职员工1200元,退休/职人员1000元,建国前老工人200元; 2、补助比例: a、社区医疗机构:在职员工70%,退休/职人员75%,建国前老工人100%; b、其他医疗机构:在职员工60%,退休/职人员65%,建国前老工人95%; 3、最高支付限额:在职员工2000元,退休/职人员3000元,建国前老工人4000元。 三、门诊慢性病: 1、起付标准:在职1000元,退休8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600元,建国前老工人0元; 2、补助比例: a、社区医院:在职70%,退休85%,70岁以上退休人员95%,建国前老工人100%; b、非社区医院:在职60%,退休75%,70岁以上退休人员85%,建国前老工人95%; 3、补助限额:(每人每年) a、Ⅰ类:在职2000元,退休30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3500元,建国前老工人4000元; b、Ⅱ类:在职4000元,退休50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5500元,建国前老工人6000元; c、Ⅲ类:10000元; d、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序号病种为准)以上慢性病,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2000元。 四、家庭病床: 1、起付标准:300元; 2、补助比例:95%; 3、补助限额:1500元。 五、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特项目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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