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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比较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释义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1、诉讼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诉讼中断的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诉讼中止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
    3、诉讼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诉讼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特定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的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均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之所以适用于请求权,原因在于:一方面,请求权在内容上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但这种给付义务实际上对义务人来说是一种负担,相反,这种负担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存在,而不能无期限地持续下去。否则,义务人长期负担某项给付义务,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请求权虽有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但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实现。但这种请求保护的权利,也要有时间的限制,否则可能因年代久远而出现举证困难等问题,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院的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断
    1、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1、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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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