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拼装机动车驾驶的处罚如下: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1)没有列入国家机动车生产目录的企业利用进口关键件拼装生产汽车、摩托车的; (2)国家列入目录的企业未经批准利用进口关键件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的; (3)经国家批准立项不能提供经贸部门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许可证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进口海关签发的关税缴纳证明书和货物进口证明书的; (4)生产机动车的企业采用国家批准的进口关键总成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所用总成和非关键件的总价值超过原进口车型百分之六十的;且没有整车进口证明、按整车完税证明的。 2、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