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婚假工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浙江婚假工资规定是婚假最长三天。《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晚婚晚育假确已取消,浙江省婚假只能按上文规定执行。 故浙江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 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一、婚假的其他规定是什么? 1、关于公司提到的在新制定的制度中增设休婚假的条件的条款,是有效的。因为对于婚假,法律层面只规定了假期的天数、待遇等等,但是至于结婚后多长时间内使用才有效,我们在查阅了国家、国务院部委以及上海的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条例后,都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法律制度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公司自主管理的范围,公司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来规定。从规定条文本身的合理性和民主程序出发,公司的建议“一年”以及“经职代会通过”的话,应该是完全有效,一是因为一年的规定合情合理,二是经民主流程一致通过的制度对员工和公司都具有一定约束力(违法性条款除外)。 2、视情形而定。如果公司现行制度没有限制规定,且该员工在结婚登记之前就一直在公司工作的,当其凭结婚证等证明文件向公司请休婚假的,由于公司先前没有做出限制,所以,这种情况下公司是需要批准其婚假的。 3、其实,这是一个“两可”的问题。因为一方面法律有“不溯及既往(但新规定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的原则,所以当公司的规定对员工的权利做不利规定的时候,其效力如何会存在疑问;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经过一定的公开的、民主的程序并且经职工的同意通过了,那么我觉得这个溯及力还是可以有依据的,个人觉得规定是有效的,但是仅供参考,若要保证法律无风险,则规定只往后有效力,往前的还是个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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