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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扬州防疫政策
释义
    扬州防疫政策具体如下:
    1、所有市外来扬返扬人员应在抵扬前事先联系、抵扬后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积极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核酸检测、健康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
    2、所有市外来扬返扬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没有证明的人员原则上一律劝返。近14天内有疫情风险较大地区旅居史的,还需现场开展1次核酸检测;
    3、直接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报告地区的人员严格实行“14+7”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7天严格居家健康监测;
    4、其他市外来扬返扬人员,严格实行“3+4+7”健康管理措施,即:前3天居家健康监测,足不出户,每日采样1次;第4-7天严格健康监测,非必要不外出,外出需向社区报备,不去人群聚集和公共场所,每日核酸检测1次,第7天双采双检;第8-14天自我健康监测,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第10、14天各采样1次;
    5、广大市民非必要不离扬;确需离扬的,行前须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返程后须对照前述第一至四条的要求,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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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