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新商品住房后2年内,应当在购房的前1年内缴纳1年以上本市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需在购买前3年内在本市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但要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需提供本市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和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法律依据:《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1、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