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谓委托人介入权?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委托人介入权是指委托人可以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不是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也就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委托人介入权的产生有两个提前条件: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情况下,该合同就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例如在行纪合同中,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所以此时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就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一、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如果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则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行纪人需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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