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几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 |
释义 | 六个月,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一、办理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所申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二、所需材料 1 . 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办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原件) 2 . 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情况介绍(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 (原件) 3 .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章程; (原件) 三、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教育局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审核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 审查 现场考察。自受理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得出审查结果。 4、 决定 答复。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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