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项构成比例怎么计算 |
释义 |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如何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举个例子:假设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21.17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01.30万元,则退还比例=721.17/801.30=90%。(通俗理解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占全部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才能退还,因为现在没有专票的也能抵扣了) 2.计算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57万元-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7万元。 3.该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47×90%×60%=25.38万元。 三、申请退还留抵的条件是什么?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简单的说:增值税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符合上述要求,高出部分企业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到下期抵扣。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四、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该企业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假设该企业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3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即2020年3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该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则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需要注意:一是计算连续期间时不能把2019年4-9月算上(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二是如果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是否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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