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1、二审与一审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可以书面审理,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自行判决裁定; 2、另一个特点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没有陪审员。当事人可以对二审合议庭人员提出回避的申请。 3、一般二审开不开庭,关键看双方对事实认定是否有意见,如果是适用法律问题,一般不开庭;事实出入较大,一般会开庭。 一、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提起上诉的上诉状、答辩状,原审案件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及案卷材料后,应当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 2、对提起上诉的活动进行审查 合议庭组成人员首先应当审查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不是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的上诉,上诉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无上诉权的人提起的上诉作出裁定予以驳回;更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上诉人,对上诉状内容欠缺的,通知补正。对超过法定上诉期限而原审人民法院未裁定驳回上诉而直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应当裁定驳回上诉。即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也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应当进行第二审程序。 3、查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并作必要的调查 合议庭在对上诉行为审查之后,应当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必要时可作调查。其目的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是否有错误,上诉人的请求及理由是什么。 4、决定是否开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 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读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运行判决、裁定。合议庭对上诉案件,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合议庭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诉讼参与人;对公开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连同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一并公告。 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一)一审阶段 一审开庭前 1、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 2、到工商局调取单位的基本情况 3、准备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4、法院立案审查 5、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6、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7、裁定驳回起诉 8、对法院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10、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1、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2、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13、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一审庭审 1、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7、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8、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9、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10、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二审庭审 1、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3、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4、二审审理,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5、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6、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7、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8、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9、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10、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11、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12、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 13、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三)再审阶段 1、如不服二审判决,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申请再审的理由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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