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始计提减值准备当期期末的会计核算 |
释义 | 例1:某工业企业生产用一台设备账面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8年,预计净残值率为4%,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已使用3年,累计折旧额为36万元。第4年年末对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比,其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并采用追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假设该固定资产第1年、第2年、第3年年末可收回金额分别为85万元、65万元、50万元。为方便本例说明,固定资产折旧在年末时按年计提,企业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是10%和5%. (1)计算由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万元,下同) 每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00-100×4%)/8=12 第1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85=3 第2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2-3-65=8 第3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3-8-50=6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所以,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只影响利润额,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无需调整所得税。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3+8+6=17 追溯调整的账务处理为: ①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7 ②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7 ——法定公益金0.8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5 第4年年末,未计提减值准备前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数仍为12万元。 (以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略) 第4年年末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12×4-17=35 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40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5-40=-5 一、计提减值准备以后固定资产折旧提取 计提减值准备后根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否变动,分别处理。 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未发生变动的情况 例2:沿用上述例1有关资料,第5年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未发生变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万元,下同):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40-100×4%)/4=9 2、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再次发生减值的情况 例3:沿用上述例1有关资料,第6年年末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2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9=31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31-100×4%)/3=9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1-9)-20=2 3、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又得以恢复的情况 例4:沿用上述例1有关资料,第7年年末以前据以计提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对单位生产产生有利影响,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15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20-100×4%)/2=8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8)-15=-3 4、固定资产使用期届满年度的折旧提取 第8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5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15-100×4%=11 固定资产净残值4万元(100×4%)最后体现在清理损益中。 应该注意以下两点:当某个会计期末,同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时,计提折旧在先,计提减值准备在后,顺序不能倒置。每年计提折旧的基数,一般应为上一年年末的可收回金额,因为此基数已充分考虑了折旧和减值准备数额,在些基础上再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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