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撤销离婚起诉书? |
释义 | 想要撤销离婚起诉的,原告应当在法院立案之后、宣判之前向法院申请,法院原则上都会同意。因此,只要是在判决宣告前,即使是开庭之后,在当事人自愿撤诉的情形下,可以撤销离婚起诉。撤销,是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是诉讼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如下: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此种情形应当注意的是仅限于被告方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情形。如果属于原告方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而不是缺席判决; 5、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拒绝签收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6、行为人经审理法院合法传票的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无答辩意见,无质证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7、对已过诉讼时效的金融借贷纠纷,适宜缺席判决; 8、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缺席判决; 9、被告提起反诉,法院已经把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而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10、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1、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缺席判决; 13、在现行制度下,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第三人实际是当事人,其地位相当于被告,因此,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也可以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作出缺席判决。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因此,缺席判决的正当性也就自然存有疑问。 在第4、12两种情形中,由于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因此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时作出的判决也就是缺席判决。 一、缺席判决后处理流程如下: 1、缺席判决后,被告人应该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果对方不履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案件的缺席判决是指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官会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依法审判; 3、缺席审判会损害自己的权益。缺席判决后,被告人应该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果对方不履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缺席判决的步骤如下: 1、申请,当事人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执行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人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和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或者文件。 总之,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参与庭审质证、陈述与辩论等诉讼活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缺席判决实际是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惩罚。只有出现法定情形时才能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不限于被告,申请撤诉而未或准许的原告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但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原告或者相当于原告地位的主体。 二、行政诉讼撤诉不同原告人的撤诉如何办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1.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2.案件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撤诉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实意志,有没有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因素影响。行政诉讼原告撤诉的条件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以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一经诉讼,原告便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原因是:1.撤诉应以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权益为前提。在有的情况下,虽然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政的侵害,但在起诉以后,由于种种顾虑,放弃应主张的权利,申请撤诉。2.撤诉应以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使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如果偏离了这个目的,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撤诉,就规避了法律对其的制裁,显然是不能允许的。所以,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还包含了对被告撤销、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这种审查对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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