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姓氏读什么手续 |
释义 | (1)变更姓氏的书面申请,并由婴儿父母到场签字确认;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户口薄; (3)随第三方姓的依据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公安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其次在变更姓氏申报出生的同时,婴儿《医学出生证明上的姓名必须填写在居民户口薄登记页“曾用名”栏上。 一、修改姓氏姓名后有什么影响 主要影响如下: 1、从姓名学角度看,更改姓名后,人的人生态势、各种际遇会发生改变,但改名越早越好。 2、姓名寄托了人的主观意愿,人们希望它能使人更好地发展,这一作用的实现主要依赖于他人的称叫,即“呼告”,成人改名后也需要周围的人改变对其的称呼,这样才会有明显的作用。 3、成人改名后,需到公安局登记改名,并记录“曾用名”。 4、如今社会承认“曾用名”,但是,改名前后,账户、资料等不会自动更名,需自行处理,部分资料会要求填写“曾用名”,而许多地方是没有的,这时需去公安局开具相关证明,比较麻烦。 二、姓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而不是姓名权。有人认为名称就是法人的姓名权,是一种误解。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其他类似于姓名的笔名、艺名、别号等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就是姓名权义务人所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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