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禁止行为
释义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 16: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