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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抵押属于什么类型
释义
    房屋抵押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1、房地产抵押,不转移占有方式的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形式;
    2、是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将预购的房屋抵押给银行,通过银行偿还贷款;
    3、是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将在建工程及其土地使用权一起抵押给银行。
    一、抵押房屋可不可以抵押给个人
    抵押房屋可以抵押给个人。按揭购房是指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支付房款的购房方式。抵押购房需办理抵押登记,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成为抵押权人。抵押后的财产可以办理第二次抵押,第二次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等组织,没有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抵押本法规定的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固定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乡、村企业工厂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5、以企业设备等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出卖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没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营范围;后者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到特定的楼盘,没有相应的销售资格。如:开发企业在没有达到法定的售房条件下,为解决资金问题,私下销售房屋等等。
    2、买受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主要是买受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不符合国家限购政策。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
    出卖人因实有资本少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为了融资往往采用两个途径:一是,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协商,由该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双方约定开发商收取的买受人首付款直接归还开发商在银行的贷款。这样一来,开发商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是设定了抵押权的不完整产权。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到头来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到可以预售的条件,然后开发商通过收取首付购房款,以此支付工程款。如开发商不能按“阴合同”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工程实施法律规定的优先司法拍卖、执行权,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如果将所销售的房屋抵押,并且隐瞒该事实,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倍的赔偿。
    三、房屋抵押权登记时间是多久?
    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属特殊原因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登记时限。一直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理,以及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和遇到开发企业集中办证较多,赶上二手房交易过户高潮,有时出现了服务窗口业务量大增、人手有限,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已同意将预抵押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时限适度延长。
    购房户在开发公司购买了新房,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现在房产证办理下来需要转现房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按揭贷款抵押)的,当购房户办理房产证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县房产局)将预抵押登记转变为现房抵押登记,并向抵押权人(贷款银行)颁发《房地产他项权证》。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权登记。因为贷款按揭购房的业主,产权目前是处在银行抵押状况,所以必须在房管局办理他项权证,证明该房正在抵押按揭状况。避免没有办理他项权证出现房屋再次抵押、典押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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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