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乡党委直接任命村支书是特殊时期的作法,正常情况下应当选举产生。《党章》限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识。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足酝酿议论。能够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能够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逼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章》第13条限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变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