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增资时是否可分期缴付 |
释义 | 企业增资时是否可分期缴付2006年北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3条关于注册资本问题第2款规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部分可以办理分期缴付,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2)增加注册资本时,原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足的,该次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加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以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内缴足。 3)增加注册资本时,原注册资本未全部缴足但按期缴付的,该次变更登记时,应缴内不低于增加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但新增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两年(投资类企业为设立之日起5年)。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期缴付注册资本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可变更实收资本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一、根据《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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