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
释义 | 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诉讼时效停工留薪期工资仅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中的一种,其并不是工资,更不是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仅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也属于工资。被告因工受伤,其没有上班是具有正当理由的,单位应当为其核发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本身就属于一种工资,应视为劳动报酬,因本案被告向某至今尚在原告处上班,其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因此,应支持被告向某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对被告向某已经领取部分应依法予以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本条可以看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等同于工资,进而等同于劳动报酬,直接决定了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此可见,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对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职工,在工伤医疗期的一种补偿。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不在工资总额构成范围之内。本案中,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即劳动保险)中的一种,它与工资之间没有包含或者被包含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应该分别适用不同的仲裁时效规定。因此,停工留薪工资既不是工资,也不是劳动报酬,其仅是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种,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为1年,起算点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根据上文整理的停工时的薪资的详细资料中,对于这种情况的工薪应该已经有了详细的了解,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知道对于这种薪资的计算,是从员工受到工伤之日就开始计算,并且对于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是一年,所以员工对于这样的情况,最好尽快申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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