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目前的住宅楼地下室主要分以下几类:最多的情况是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业主头上。任何单一业主都不能自行对地下室进行租售,地下室的管理权归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所有。 二为具有单独产权或与房屋共同具有一个产权证的地下室,此类地下室产权归业主所有,业主可以任意出租地下室,具有单独产权证的地下室还可作为常规住宅进行买卖。 三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但作为公共设施,为保证其使用功能故不能任意租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