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此处“分别处理,不做累加”应理解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根据逾期时间分别选择两种处理方式:要么不退房,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要么选择退房,无论出卖人逾期多久,承担的都是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总是一个固定的比例。因此买受人不能既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又要求出卖人支付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从交易目的来看,必须在“不退房”和“退房”之间做出选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