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答应荷载不准吊。2、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3、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4、多机功课,应所吊重物间隔不小于3m,在统一轨道上多机功课,无安全措施不准吊。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5、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需捆扎牢靠,多点起吊。6、吊砌块必需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需使用砖笼,并堆放整洁。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7、.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8、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职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10、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不准有人停留或行走。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