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哪些 |
释义 | 将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限于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考虑到了以下重要因素:一是高级人民法院的任务承担情况,即高级人民法院既要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审的上诉案件,还要对辖区内所有的人民法院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所以难以承担过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第一审和上诉案件审理的情况,即我国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基层人民法院遍布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也承担了大量的行政案件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审上诉案件。这样,作为高级人民法院,除了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其主要精力应投入到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努力提高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能力,指导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丁作,所以,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行政案件,没有类别,只管辖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由于案情重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由F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不利于案件的审理,纠纷的解决。 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除非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讲,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因此,复议后再起诉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则根据复议机关确定法院的级别;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当事人择一起诉,既可以根据原行政机关确定,也可以根据复议机关确定法院的级别。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复议维持的情形中,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级别管辖是根据原行政机关来确定的。 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既确定了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也确定了经过复议案件的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则:即只要经过行政复议,无论复议结果是改变还是维持,原告既可以向原行政机关所在地起诉,也可也向复议机关所在地起诉。 复议后再起诉的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和流程应当是首先确定被告,其次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最后确定管辖法院的地域。出现共同管辖局面时,各管辖法院在法律上都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尽管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实际只能由一个法院来行使这种管辖权,行使管辖权的法院须属于这些有管辖权法院中的法院。最终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只能根据原告当事人的意志而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