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一方不离婚,另一方要离婚的,要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在受理该离婚案件后,可以就离婚问题对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如果法院确认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所以即使另一方不愿意离婚,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和对方解除夫妻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