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金合同不是诺成合同,定金的成立是实践性的。只有当事人在定金约定中无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担保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合同才能成立。 法律分析 定金合同并非最终成交合同,定金的实际支付具有实践意义。只有当事人在约定中提及定金但未实际支付定金时,定金的保证不能成立。只有当事人将定金实际支付给对方时,定金合同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内容由 韩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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