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未经收件人同意,私自代签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1、 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2、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3、 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快递员必须要投递至收件人或约定的地址。如果无法投递到指定收件人,那么需由收件人同意,由其指定代签人签收或放在指定地点。就算是这样,代签人也不能签收件人名字,而是按照规定签字。 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