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停止使用土地的,经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证未依法注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