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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记卡和信用卡
释义
    

法律主观: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借记卡(DebitCard)在Mastercard称之为转帐卡、在Visa称之为Visa金融卡,是连结活存帐户的支付工具先存款后消费(或取现),持卡人必须同时在发卡银行开立活存帐户。信用卡可以在户头里没钱的情况下,先消费,然后在一定时间内把钱还给银行。可以通过网上银行、POS消费或者通过ATM转账、消费和提款,不能透支,支出前必须先存款,存多少用多少。在商户POS机消费时,无需支付商品或服务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卡内的金额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消费或提款时资金直接从储蓄帐户划出。和信用卡一样,借记卡也是采用ISO7810标准的银行卡。大部分银行规定,您使用借记卡在发卡银行当地营业柜台或该行当地自助设备上存取现金,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但如果是在发卡银行异地营业网点和自助设备上存取现金或是通过银联等网络进行跨行(在非发卡银行)存取现金、查询余额等交易(无论本地还是异地),需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68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68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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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