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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结婚登记形成的哪些材料应当归档?
释义
    律师解答:
    应当归档的材料以下三类:
    一、文书类: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二、证明类: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4.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三、其他:5.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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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