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异唯一监护人公证的问题 |
释义 | 离异之后,父母双方仍然都是孩子的监护人,除非另一方父或者母被法院撤销了监护权。所以离异唯一监护人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本人的身份证件、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撤销其他监护人监护权的判决书。 一、申请监护人需要哪些资料 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二、有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如下: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3、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起诉法院,要求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也可以起诉法院变更监护权。 三、监护权终止的情形 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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