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
释义 | 1、独立原则。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是政府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形式。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行政监管权力,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以确保监管的严肃性、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2、公正原则。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章为准绳,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经办机构及有关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监督检查。监管机构要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对监管的主体、对象、目的、手段和程序进行统一规范,使被监管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地依照法律管理基金。 3、审慎原则。监管机构按照基金对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要求,合理设置有关监管指标,认真进行评价和预测,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促进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自我约束运作行为。 4、科学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建立严密的监管法规体系和科学规范的监管指标体系,适应金融业发展和变革的情况,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基金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六)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智能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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