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派出所对内保单位的检查内容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法律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